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9 |
注册后提出退学的,经批准后,按其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应退学费.后勤管理处按其实际入住月份数计算应退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生按学年所缴费用除以9即为每个月的费用. 4.缴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结算,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经学生处批准后按规定核定退学费,后勤管理处核定退住宿费. 5.学生复学、转专业、转班级、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休学时已缴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如收费标准不变,不用缴纳复学当年学费;
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班级的标准缴纳.对于各类学生交费和欠费情况,实际收费时,多退少补. 6.提前毕业的学生,需交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有关费用. 7.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继续教育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超计划修读大于5学分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第十一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1.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暂无规定的,暂由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2.新生入学以外币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一律按解入银行后由银行确认入账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和开具收据. 3.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等,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费用的结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应的书面材料收取或退还实际款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统一使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从教育考试院购买的专用票据,各部门按规定领用,收费时向每名交费学生出具,收到的费用要及时解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费结束后,将已使用的专用收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专用收据及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将收费名单和使用专用收据的明细情况以电子和纸质文件形式报给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便完成报名考试费的非税行政事业收入上缴工作.收费上缴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的部门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向考试院办理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三章 代办性收费 第十三条 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事先告知、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生教材(指爱恩学院统一代办的教材).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新生入学时预收,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册、卡的,经办部门可按成本收费. 3.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按照学生签字确认的自愿参保名单,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4.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5.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