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9
NHFG2018028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2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

电话:8636932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设定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情形. 第五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须满足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中相关约定.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且合同无相关约定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

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镇(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将自身持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原合同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合同无约定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

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抵押期限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民营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抵押人应当在民政或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五)抵押权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融资款项仅限于项目开发建设及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所需,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在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 第八条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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