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9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符合规划、环保等规定;

(三)地上房屋已建成的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外,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五)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管理人(抵押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八)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三)抵押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

(五)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或土地资产估价协议书;

(六)委托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七)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经联社的可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属于经济社的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八)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原合同未约定允许抵押的,须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九)已办理到镇(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原合同未约定允许抵押的,须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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