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9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工作勤奋,实绩突出;

(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不低于有效测评票的90%,且优秀票不低于有效测评票的70%. 第九条 确定为 称职 等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民主测评称职票和优秀票合计不低于有效测评票的三分之二,且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 基本称职 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民主测评优票和称职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的三分之二,且不称职票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 不称职 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岗位;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有效测评票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 优秀 等次: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没有完成县委、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主要指标,且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名列最后一位的;

县直部门未完成地区业务部门下达的业务指标,且在全区业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名列最后一位的;

(三)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区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有任何一项被 一票否决 的;

(五)在全县行风评议中上年度名列后三位后整改措施不力,当年仍排名后三位的;

(六)本单位干部中有因廉洁自律原因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七)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的确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年度考核科级干部总人数的15%以内.各单位按照比例上报建议人选(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法),其中不足1名的单位,在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一等奖的可评定1名;

工作成绩突出,受国家、省、地表彰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情况统筹掌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一般应在当年的12月至次年3月结束.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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