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0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物蛋白乌司他丁粗制品的生产,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当事人废水主要是吸附用树脂再生工序和生物蛋白乌司他丁粗制品生产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其处理工艺为:厂区废水―废水集水井―废水调节池―中和反应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过滤池―排放水池―排放. 2018年5月3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80736)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总磷浓度为1.28mg/L,超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中规定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 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736)、当事人2018年5月水费、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总磷浓度超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中规定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磷:0.5 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99号),7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2018年5月3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而采样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NS20180736),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磷为1.28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总磷:0.5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告知书就认定的事实清晰、客观,对该公司的判决的法律法规适当,本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规的.关于文件中"拟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公司请本局依据法律从轻处罚:2018年5月3日本局委托的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到该公司取废水样后,该公司也自行取废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总磷含量超标的第一时间,该公司已马上停止废水对外排放,将当天废水批次经循环系统回流重新进行处理,并马上组织会议讨论总磷超标原因.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取样日期,恰逢该公司刚放完五一假期,由于在五一假期间,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不稳定,导致部分活性污泥没有及时排除,污泥中的死亡的活性菌体内总磷释放到废水中导致排放超标.从而导致当天取样的废水批次总磷超标.期间该公司针对总磷超标问题整顿改造,并于2018年5月21日本局再次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到该公司取废水样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污水排放标准.该公司持续加强污水管理力度,在每一批废水排放前均严格要求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的批次,该公司坚决将当批废水回流,重新处理,直到检测显示各项指标合格,才进行废水排放.该公司坚决执行本局要求该公司改正的决定.为了达到污水排水标准,该公司于5月和6月进行减产整改,并聘请污水处理专业公司委托营运,整改、调试,期间针对该公司废水中总磷超标的事件进行了多次的污水处理的小试实验和处理技术的论证,针对可能发生的废水排放总磷超标的风险,该公司管理层也决定追加污水处理的投资,针对现有的污水处理的方案进行优化,在现有的处理设施的末端,增加专门的除磷工艺.目前该整改方案已经完成实验论证,管理层就方案实施的计划和时间节点已经明确.在污水处理站工艺末端除磷设施的建设和调试,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宝天为生物蛋白生产和研发基地,自落户于南沙海洋及生态产业园以来,该公司积极加快项目建设,成为最早建成投产的企业,但园区配套一直未完善,污水管线迟迟未能贯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也未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