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0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变更采购品目.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当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十四),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一节 选择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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