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0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理由.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节 成立谈判小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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