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0 |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 制定谈判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 指定、暂定、参考、备选 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谈判文件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谈判文件(见附件十一)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不得收取谈判文件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节 邀请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四条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一)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