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0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二十六条 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二),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八条 谈判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谈判小组确认.审查后,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第五节 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采购人负责上缴同级财政: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