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熟边防检查站文件 熟边检[2011]41号 关于印发《常熟边防检查站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常熟边防检查站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常熟边防检查站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员队伍管理, 规范车辆运行秩序,提高车辆静态、动态安全系数,增强各级领导、车勤人员的责任意识、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车辆事故发生,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内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部队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站所有持部队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和装备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出入营区要严格审批手续,无派车单的车辆严禁离开营区.驾驶员出勤时,必须携带 三证一单 (驾驶证、行车证、士兵证、派车单).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定人定车、统一调度、控制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所有车辆一律由后勤处统一管理,驾驶员由基层中队管理. 第五条 后勤处车管助理和基层中队主官必须切实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加强对车勤人员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和运输勤务等安全教育,强化车勤人员安全行车意识;

坚持落实车场日制度和车辆安全形势分析会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车况及车容车貌,总结讲评车辆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排查分析各种事故苗头和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严禁私拆车辆的零部件,如因维修保养确需拆卸零件的,应在车管助理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严禁疲劳驾驶,要保证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在高速公路连续行驶2个小时以上、日累计行车8小时或在城区连续行车150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休息或在征求驾驶员意见后继续行车. 第八条 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自购车辆或驾驶地方车辆,按总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派遣 第九条 车辆派遣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个人私自联系中队或驾驶员动用车辆. 第十条 工作期间在本市范围内机关公务用车,经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处处长审核报站主官批准;

出常熟在苏州市范围内用车由站主官批准;

出苏州市范围用车,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站主官批准,经报总队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派遣(总队通知调用车辆或会议用车除外). 第十一条 监护中队港口巡查用车需经中队主官批准,业务科港区巡查执法用车需经值班科领导批准.如需出港区执勤范围用车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车人需提前报站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值班干部报后勤处长审核并经站主官批准后用车). 第十二条 市区2公里以内,处理一般性公务,原则上不予派车. 第十三条 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用车一律由站值班领导审核报站主官批准,或站主官直接批准后通知中队,由中队值班干部负责填制派车单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优先保障工作用车,严格控制节假日及高温、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用车,遇有突发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时用车,由站值班领导请示站主官批准后方可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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