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0 |
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站主官批准. 第十五条 用车人员必须使用运输系统填写《派车命令》(一式两联,一联交营门哨兵,一联交驾驶员,特殊情况用车可使用手签派车命令),勤务中队对每天车辆动用情况应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 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后应及时出车(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五分钟内将车辆驶出),并按《派车命令》上注明的行车路线行驶,车辆出营区必须自觉接受哨兵检查并出示《派车命令》.驾驶员工作时间出车必须按规定着装,因执行任务或节假日出车需着便装时,须经站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不得私自派车和派人情车,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未经批准用车或非驾驶人员开车的,按照纪律条令处理;
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理外,经济损失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实际思想状况,根据工作任务、季节天气变换等特点,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情况处置和运输勤务等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纪律意识和安全观念,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五条禁令》以及部队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任期内有违规违纪的,应调离岗位从事其他工作,锻炼考察5个月,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经群众评议、支部鉴定可以恢复驾驶员工作.工作表现差、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 第二十一条 选拔、培训驾驶员必须严格政治、身体标准.驾驶员学兵在总队组织的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须经站后勤处组织的跟车实习累计满6个月,安全行车达3000公里以上,并在申领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由后勤处提出合理使用意见,报站主官审批同意后,视情逐步准予独自驾驶车辆执行任务. 第二十二条 站后勤处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和驾驶员集训机制,每年对站在职驾驶员进行一次集训,由司令部、后勤处组织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暂扣驾驶证件并调换岗位,待补训考核合格后发给驾驶证,视情准许驾驶车辆.凡在年审工作中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二十三条 站每季度组织对驾驶员的作风纪律、专业理论、专业驾驶技术等方面进行了一次考核,考核成绩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站后勤处应视情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执行《内务规定》、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驾车,安全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 赌气车 、 霸道车 、 疲劳车 ,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接打电话,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开车,严禁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擅自搞营利性运输,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