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0 |
(五)除执行警务需要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车辆出营区必须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干部跟车制度,单位领导或跟车干部必须对行驶路线提出具体要求,提醒驾驶员按规定驾车,确保按国家规定的一般道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道路规定车速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七)驾驶员要根据车行公路的等级,严格执行车速规定,无紧急特殊任务外,高速公路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等级公路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在市、县区、乡镇、农村路段车辆行驶时,严格限制车速,严禁超过规定车速高速驾车;
(八)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本级领导、站首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严格落实车场日、早检查和车辆回场保养等管理制度,每周对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每月对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行车及警示教育,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车辆的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后勤处车管助理核实后,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维修经费在100元以内的报后勤处长批准,100元以上的由后勤处长审核,报站主官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车辆外出修理,需坚持车管助理与驾驶员一起到指定厂家(后勤处考察选择1至2家固定厂家)商谈价格.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修理项目单和收费发票经业务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签报.同时,驾驶员将修理情况及时详细地记入车辆行驶卡片. 第二十九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损坏的汽车配件,凡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尽量修复使用,不该更换的不准更换. 第三十条 车辆保养所需配件,由后勤处统一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汽车配件(长途车急用除外).未经批准擅自送车进修理厂修理的或擅自购买车辆零配件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掌握车辆一般保养知识;
凡属驾驶员保养的项目,由驾驶员负责日常保养.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中发现零配件属正常磨损的,正常修理,非正常磨损的或因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坏的,经鉴定属实,由驾驶员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 油料管理和随车工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车辆用油统一由后勤处安排,月底核算. 第三十四条 车辆加油由车管助理和驾驶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三十五条 长途车辆加油由驾驶员承办,归队后及时将加油发票送车管助理登记、签字,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核、签批报销. 第三十六条 后勤车管助理负责拟定随车工具购买计划,经后勤处长审核,报站主官审批后配发,并编号登记存档. 第三十七条 凡装备的随车工具由随车驾驶员负责保管,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磨损的,要及时申请报废和重新配发;
因保管不善或故意损坏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调整时,车管助理和基层中队领导要及时督促做好随车工具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养车辆所需的毛巾、棉纱、车蜡、肥皂、香水等,由后勤处统一采购、配发.
第七章 奖励 第四十条 按照红旗车驾驶员评比条件,经群众评议、基层中队支部推荐,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成绩突出的驾驶员,可评为 红旗车驾驶员 . 第四十一条 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季度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每公里0.03元的公里数责任奖和100元安全奖.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3万公里,?可给予嘉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