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0

面积41O―100O,按100元/月收取;

面积101O―250O,按200元/月收取.每年按十个月一次性交清,交纳租金的同时交纳卫生治安管理费.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其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7条 租赁保证金 7.1 租赁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间商铺三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合计:元(大写: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缴清所有应付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或因违反本合同所约定、规定的条款,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8条 商铺的交付 8.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预定交付日为 年月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租赁期相应顺延. 8.2 承租商铺交付日前【3】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入驻手续,进行承租商铺的交接,交付日乙方应当派人员参加.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交付日前来办理该承租商铺的交接手续的,则应视为承租商铺自交接日起已经交接给乙方使用,租期不不顺延. 8.3 甲乙双方按以上8.2条约定当场交接的,应于交接当日在甲方提供的《承租商铺交接单》上签字,以示承租商铺交接完毕. 8.4 乙方在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时须按照约定足额交清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8.5 商铺交付时情况:按现状交付.商铺内安装拉闸门并通电,无水和排水设施.每商铺内一般铺设的最大使用功率为5千瓦电路,具体按房间大小及经营项目可适当增加. 双方确认:乙方在验收交接时对接收的商铺不持任何异议.如在交接时或进场后发现商铺设施根据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商铺的交付,但乙方可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甲方或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8.6 双方确认:若在该商铺交付时,该商铺交付条件基本具备,而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未结束而导致的缺陷或瑕疵的,并不影响商铺的交付. 第9条 商铺的装修 9.1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装修期3日前,应将相关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审批,乙方收到材料后3日作出批复同意后,乙方才可进驻施工.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9.2 如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经甲方认可的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承租商铺、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商铺原状,对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3 乙方应负责经过其装修而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维修责任.因上述设施、设备的故障、损坏造成甲方提供的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4 乙方在承租商铺装饰装修期间如有与甲方的承包商进行的与承租商铺相关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9.5 乙方在商铺外观装修时不能遮挡和更改公共区域的电灯开关及学院统一设置的商铺门牌编号. 第10条 商铺的营业管理 10.1 如乙方经营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则乙方应保证其获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甲方不对乙方就该承租商铺可利用作乙方所进行的经营行为获得所需的经营许可或批准作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10.2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南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0.3 乙方每天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北京时间零点,铺面内不允许有人留宿过夜. 10.4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且享有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之商品名称、商标、肖像、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5 乙方只能经营3.1条规定的经营项目. (1)禁止经营食品和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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