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1

25 30 1.7 2.1 中高层居住用地

23 25 2.8 3.2 高层居住用地

20 23 2.5 3.0 除规划对山体或河道的景观视觉通廊限定区域有明确要求外,禁止开发建设别墅和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低层居住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设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建区 改建区 新建区 改建区 低、多层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50 55 2.8 3.1 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业公寓)

45 50 3.0 3.9 高层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5 50 3.6 4.0 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业公寓)

40 45 4.0 5.0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三的规定. 表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设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建区 改建区 新建区 改建区 低、多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2 37 2.0 2.5 高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 32 3.5 4.2

(四)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五)各种设施兼容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按所占比例分块计算,居住用地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的,可设置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5%的商业;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大于等于3公顷的,可设置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2%的商业;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大于等于0.4公顷的,可设置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0%的商业;

用地面积小于0.4公顷且不临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用地,不得设置商业;

同时必须满足第十三条表

一、表

二、表三规定.

(六)工业、仓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工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序号 分类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1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 其制品业、文教体育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20% ≥30% ≤7%

2 纺织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 ≥0.8 ≤20% ≥30% ≤7%

3 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20% ≥30% ≤7%

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严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严加工业 ≥0.6 ≤20% ≥30% ≤7%

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 加工业 ≥0.5 ≤20% ≥30% ≤7%

6 标准工业厂房 ≥2.0 20%≤G≤30% ≥25% ≤7%

7 仓储建筑 ≥0.8 20%≤G≤30% ≥30% ≤7% 表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实施:

1、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和仓储物流园区等,其容积率上限应按规划编制的指标执行;

2、工业、仓储物流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建筑层高超过8米的,容积率要按照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第十四条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与分解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计算规则,除本章以外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容积率计算规则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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