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1 |
(一)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所有栋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利用地形高差的半地下室中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外轮廓线;
建筑物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包括外装修超出主体结构的保温以及面层构造,一般控制在10―50厘米)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二)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换热站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用房(地下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2.2米的、露出地面小于1.5米的)面积均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净高大于2.2米的、露出地面大于等于1.5米的)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半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三)由开发业主按规定配建的市政及配套公共设施原则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四)对未列入本条规定的教学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和幼托等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所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强制性指标与住宅建设统一规划,住宅区内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套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
所配套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应符合各专项规划设计的要求.除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