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1 |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
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乡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条 乡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乡长、副乡长、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工作;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协助乡长处理乡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乡长和副乡长工作. 第五条 乡长召集和主持乡政府扩大会议;
乡长或乡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可召开乡长办公会议.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乡政府扩大会议或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乡长协商处理后,向乡长报告. 第六条 乡长代表乡政府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乡长或副乡长代表乡政府参加乡人民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乡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乡政府的委托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乡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协助乡长、副乡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乡长、副乡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参加外事活动. 第九条 乡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代行乡长职责. 第十条 乡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乡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各级法规、决定、命令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乡长、副乡长和乡政府各部门,依照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不得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