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1 |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乡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大事件和全乡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乡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乡政府扩大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班子成员人员的半数以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由乡长或乡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与分管副乡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乡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当前全乡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乡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乡政府公布的文件、决定、命令;
(六)听取各村委会、各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乡长认为需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的,应向乡长或常务副乡长请假;
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纪要,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乡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 乡长、副乡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乡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三条 乡政府及乡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乡性会议不得要求以乡政府或乡党政办公室名义召开.乡政府部门按市级部门安排和认为确需以乡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由乡长或分管副乡长审批.乡长、副乡长指示召开的全乡性会议,按指示办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 乡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三十五条 各村委会、各部门向乡政府报送的公文,除乡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乡党政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乡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乡政府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批转的公文,由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三十七条 乡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村委会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乡长批准,方可在文中注明 经乡政府同意 字样. 第三十八条 以乡政府和乡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