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1 |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乡政府扩大会议或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乡各部门提请乡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乡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的论证,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充分协商,并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乡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上级派驻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村、乡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乡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对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六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十八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思路、重点工作目标等事项,形成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条 各村、乡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乡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乡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乡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议案;
接受市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全乡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职权运行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各村委会有权对乡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乡长、副乡长及各办公室负责人要认真、及时、公正、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各村委会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乡政府实行乡政府扩大会议和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乡政府扩大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村委会主任、涉及乡工作有关负责同志可列席乡政府扩大会议.可邀请乡人大主席团、乡纪委、乡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派驻单位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乡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乡政府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