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定义) 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 第四条(依法经营)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主体责任) 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监管部门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主管部门责任) 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制定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食品安全的考核制度,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部门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监测和监督管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自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许可主体)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以学校为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社会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不得以经营方的名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亮证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管理)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量化评定等级的要求)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有条件的地区,在中、高考期间宜选择食品安全等级评定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考生供餐. 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等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职责) 学校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学期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健康检查制度)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健康晨检制度) 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培训)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