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11 |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设置要求) 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备餐场所要求) 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成品存放场所要求) 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订餐分餐场所要求) 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用具要求) 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消毒设施要求) 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明厨亮灶) 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 明厨亮灶 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学校积极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设智慧食堂.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采购要求) 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索证索票制度)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
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食品验收制度)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禁止和慎用情形) 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