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1 |
19 4.5.2新能源汽车享受减免车船税的规定
19 4.5.3纯电动乘用车是否缴纳车船税
20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流转税 1.1征税范围 1.1.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文件中关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现在是否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此项应税劳务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1.1.2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此项应税劳务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1.2计税依据 1.2.1开发回迁安置房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开发回迁安置房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1.3税收优惠 1.3.1学校教育劳务收取费用的免税规定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学费、考试报名费等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3.2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问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机构是否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所以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2.1收入确认 2.1.1因税收政策减免的各项税金是否确认为企业收入 因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如有减免,应如何处理?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大地税发[2012]22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的软件企业,及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件的动漫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2税前扣除 2.2.1福利性补贴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一些福利性补贴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2.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哪些不得扣除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