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2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五)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