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2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科技奖金6万元,按年发放.同时享受院士、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人选等省政府津贴的,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入选 泰山 齐鲁 系列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省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当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七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所在设区的市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

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山东省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科技奖金,不再享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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