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2 |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核实并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政府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2011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