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2
北京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2010年6月30日第六届七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研究生导师的原则 1.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并非教授职务中的固定层次和终身荣誉称号.凡招收并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即为研究生导师,不招生或不指导研究生者则不能作为研究生导师.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有计划地选聘研究生导师,建立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定期进行导师资格的再认定,实行有增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2.选聘研究生导师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内进行,并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选聘研究生导师应注意导师梯队结构合理,保证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招生.对具有博士学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选聘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切实做到按需增补. 5.申报研究生导师者,仅限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授权点申报. 6.可从我校教学医院或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教学、科研合作关系(需提供校级协议)的外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目前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承担有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外语水平较高,能进行国际交流,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l.职称:具有教授或相当正高级职务;

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主任医师职务. 2.学位: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备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晋升正高职称满三年以上;

(2)近五年内应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第1名). ②承担国家级课题第一负责人,同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可支配经费不低于50万元). ③近五年有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CI收录. 3.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科研项目:申请者需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至少1项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下列在研课题:国家973计划(包括子课题),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课题(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 5.科研经费: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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