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3 |
(三)具体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要对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维修保养申报、申请处置仪器设备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制定措施,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防止资产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信阳农林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使用单位随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图书馆管理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学校固定资产.每学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一次图书增减变动数据.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进行固定资产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
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无权直接调拨、转让.确因机构调整需要发生资产变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包括退休、进修、出国、调出等)的,所在单位应要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各单位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固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离岗人员无故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