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3 |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合理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