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4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7号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删除第二条,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七、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