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4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

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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