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4 |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第四款: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五款: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
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
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
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十
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十
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十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十
四、增加十五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