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1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证水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移民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市级水行政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派出机构(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北京市北运河管理处、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北京市水文总站、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库移民事务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北京市东水西调管理处. 第四条 区水行政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北京市延庆区水务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区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但是,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密云区水库移民业务的行政执法主体,分别为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执法责任主体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移民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