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5
违约方应承担因房价上涨而导致的 房屋差价损失 ――王某诉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勇刘贤君 刘卉要点提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至于差价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如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另外购买的房屋在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方面均与诉争房屋相类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点的两套房屋市场成交价单价差额,再综合考虑违约原因、过错程度及守约方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89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 民终13079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告潘某系案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2016年8月11日,原告王某(买方)与潘某(卖方)及案外人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案涉房屋以现状售予买方,总楼价为1250000元;

买方应在2016年8月11日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0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320000元在成功递件当天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天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逾期十天仍未履行的,但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楼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独家的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3000 元.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潘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 此后,王某与潘某约定于2016年11月3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日潘某以其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经纪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委托律师于2016年11月4日向潘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潘某在2016年11月8日前协助王某办理案涉房屋的递件手续,否则将追究潘某违约责任等,但潘某未予理会.王某通过经纪方联系潘某,潘某在2016年11月15日明确表示不再向王某出售案涉房屋,王某亦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王某为证明2016年11月3日当天完全具备支付首期款320000元的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在2016年11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的银行存款为323390.02元)予以证明. 2016年11月25日,王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杨某购买其所有的与涉案房屋同小区的1012房,面积约69.2平方米,成交价为1680000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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