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5 |
一、潘某返还王某定金50000 元;
二、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000元;
三、潘某赔偿王某房价差额损失305000元(1680000元-1250000元-125000元);
四、潘某赔偿王某中介费13000元、按揭贷款代理费8000元、律师费18000 元、租赁房屋费用21200 元(2000 元+9600元+4800元/月*2个月).
二、裁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履行情况来看,王某已依约向潘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根据双方确认,2016年11月3日双方已约定到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但当日潘某以经纪方未到场且王某不同意先支付首期款再办理递件手续为由,拒绝办理递件手续;
而此后潘某又在2016年11月15日以王某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也无能力付款为由拒绝出售案涉房屋.结合本案证据,王某在2016年11月3日是具备向潘某支付首期款320000元的能力的,且当时也取得了银行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故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支付首期款时间为成功递件当天的情况下,潘某主张王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及无付款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且即使潘某认为2016年11月3日经纪方未到场,双方对付款时间存在争议,交易存在风险,也无证据显示潘某在该日后对王某的付款能力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商定办理递件手续的时间,而王某在该日后则以多种方式催促潘某办理递件手续.故此,潘某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潘某承担违约责任.基于王某、潘某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均无异议,潘某应将王某已付的定金50000元退还王某.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潘某逾期办理交易手续,王某有权要求潘某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因王某已充分举证证明其在潘某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月即2016年11月25日向案外人购买了与案涉房屋同栋的房屋,房屋价格为1680000元,与王某与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约定案涉房屋价格为1250000元,存在较大差额,王某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故对王某要求潘某支付违约金1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关于王某要求潘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305000元的诉请,因房地产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房屋的面积、朝向、楼层等,加之已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000元,足以弥补潘某的部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150000元.故判决:
一、潘某向王某返还定金50000元;
二、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000元;
三、潘某向王某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0000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潘某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1.王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潘某交易不安.首先,王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案涉房屋申请装修贷款用以支付首期款.这不仅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房产交易的初衷.其次,王某在过户递件当天,拒不出示和支付购房首期款.潘某在再三要求王某支付首期款无果的情况下,当即终止交易.2.潘某已于2016年11月3日及2016年11月15日明确告知了王某不再出售案涉房屋,潘某已尽到了及时告知义务,无需承担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等所有法律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当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潘某向王某退还定金50000元,赔偿违约金125000元和购房差价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