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5 |
宁波大学 2016年4月8日 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他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出台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大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变更情形的,可予撤销或变更学生所受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的时效、材料归档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第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
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