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5 |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情节轻微的;
(四)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六)违纪时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七)主动承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第十二条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可以减轻处分(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本办法规定的只有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加重处分(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及他人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
七、十
八、十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