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5 |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伤害者,根据医院的治疗凭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的,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者,根据医院的治疗凭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打群架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以及酒后滋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盗用、毁损等各种手段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的(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所涉及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所涉及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解、仿冒、伪造他人的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协同作弊、介绍作弊、窃取试卷或者窃取标准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和学习中,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