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5 |
2:医疗执业尚未具备应有的设备设施、设备、场所、人员就提出申请;
3: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二)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二)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