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5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文件 泰姜政发〔2015〕74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 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泰州市姜堰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姜堰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行为,增强交易透明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承发包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农村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代理、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前款

(一)、

(二)、

(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 本条的合同估算价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监管需要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发包,也可以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发包、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但满足第三条

(二)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的,应当公开发包.特殊情况应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分类建立《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考评,并依据入库条件、考评结果和信用管理定期对承包商库内成员进行增减.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应为《姜堰区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内的企业.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涉及区级部门或单位的,由其部门或单位组建发包工作小组规范组织发包;

涉及镇(街道、区)的,在镇(街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内规范组织发包. 第八条 发包人选择进入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的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发包交易. 第九条 发包人采用公开发包方式且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一般按以下程序.

(一)交易申请.发包人编制小型工程发包方案,报经审计局摇号产生招标代理机构后,连同项目立项批文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审图报告(绿化项目除外)、资金证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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