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5 |
(一)发包方式确定的决议;
(二)发包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三)确定的承包人. 第十二条 在区交易中心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区交易中心和合同备案部门对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予以见证和备案;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包工作小组或镇交易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督促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全部工程款拨付前应经区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区审计局审计时应同时核查发包资料,如发现发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出具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凭施工合同、决算审计材料直接支付,不需要区其他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财政部门拒绝拨付工程款,其他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支持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区住建、交通、水利、建管、城管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加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承包企业规范履约,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加强对本办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规避招标、不按程序组织发包和监管与执法不到位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政务办建立部门和镇(街道、区)发包信息双月报制度,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年终考核制度,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标准分别在区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或部门、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交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