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15 |
一、前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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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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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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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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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4-10
六、基金的托管 4-10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4-11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14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15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17 十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4-19 十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4-20 十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2 十
四、基金资产 4-24 十
五、基金资产估值 4-24 十
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4-26 十
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4-28 十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29 十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30 二
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4―33 二十
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34 二十
二、违约责任 4-35 二十
三、争议的处理 4-36 二十
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4-36 二十
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4-37 二十
六、其他事项 4-37 二十
七、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38
一、前言
(一)订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泰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由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7号文于1999年3月26日批准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成立时间:1993年5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J128158000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B11号 成立时间:1988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J101110000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