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5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

2、在基金存续期间应至少持有各方根据发起人协议书所规定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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