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5

第二章 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经济特区的建立 3.1 建立经济特区的条件: 1. 经济特区可以设立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按柬埔寨政府根据理 事会的单一窗口的决议所决定的合适及具战略性地点. 2. 经济特区可以由国家或私人,或国家与私人合营,策划创办. 3. 设立经济特区必须遵照如下条件: (甲) 须拥有 50(伍拾)公顷以上的地皮,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位置. (乙) 地区周边有围墙(出口加工工业区,自由贸易区和在每个区域内,各投资商自己的位置). (丙) 有工作办公室,地区行政办公室,有宽畅的大小交通网络、自来水及电力系统,有邮政和通讯网络,以及防护偶然发生火警的消防系统.根据可行性及实际情况,特区内可以有备用土地,以便作为工人,职员和顾主的住宅区,有休闲公园,有医疗所,专业培训学校、加油站、餐厅、车场,商店或市场等等. (丁) 有排污水系统,液体废料净化处理系统,有存放与正当处理固体废料的地点,有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的环保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 (戊) 服务于建筑的技术条件、法规及各种基本规范,为上述经济特区开发的环保工作及其它专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机构规定,并依据每个特区的地理及实际面积,按照法律和国家与国际标准编辑规范. 3.2 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 1. 有意在某地区投资发展建立经济特区的所有地区开发者,必须事先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申请及办理注册合格投资项目.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有责任对申请作评语,然后向理事会单一窗口机制理事会会议提呈讨论,以便对特区的设立申请作原则上之批准或否定的决定. 在提交申请书时,地区开发者必须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缴纳7,000,000 里尔(柒佰万)的申请登记费. 2.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至迟应在28(贰拾捌)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开发者作认可或否决的答复. 3. 获得经济特区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特区开发的地区开发者,应在180(壹佰捌拾)个工作日内制订详细的经济可行性考研计划,若有明确原因,可以延期该计划的制订,其中包括特区内的基础设施总规划图.从特区通往外面的道路、水电供应系统,环保系统,特区内各种服务费,工地与厂房租金和投资者提供工人、职员住宿和培训中心的水、电、电话费、保安费及区内公共场所使用费和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按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求的各相关资料与其他文件,这些要求必须在附有条件注册证书中规定. 4. 从特区开发者将投资计划呈交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之日始计100(壹佰)个工作日内,如第三条款3.2 章节的第3 点所述,在按本章节规定,向地区开发者出具最终注册证书的同时,柬经济特区委员会必须代者开发者向政府有任务提供以下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认可、批准、许可证和其他文件. 5. 在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向特区开发者提供最终注册证书的同时,经济特区的设立和每个经济特区的地界都要由法令规定. 6. 在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的365 (叁佰陆拾伍)个工作日之内,若特区开发者未能实施投资资金的30%(百分之三十)计划时,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有权吊销开发区批准及原来最终注册证书所提供的各种优惠. 3.3 投资商在特区内注册的法律程序 在属于某经济特区内开始进行法律与法令所允许的生产或服务领域活动的地区投资商,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即准备投资注册申请书,在工作时间内,向有责任在法律、行政 及专业上对投资申请注册作决定的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申请,以便取得符合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法令所规定的投资注册法律程序的最终注册证书. 特区投资商有权获得的投资优惠,必须由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通过经济特区行政就地的单一窗口机制,按照现行法律与相关法规作决定. 在投资商运作过程中各种申请,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与政府各部门机构,依照各专业作为协调人为地区内投资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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