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5 |
第三章 管理框架与任务 第四条: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 4.1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及时的调解经济特区内所发生的技术、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或者属于由部际、机际解决的,且逾越经济特区行政或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的能力所及的综合职权中问题.除此,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也是负责接受并解决特区开发商和投资商提交的抗议书的机制. 该委员会的办事处设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办公楼,并有权使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印章.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成员如下: 1.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联合主席 联合主席 2. 政府内阁办公厅部长委员 3. 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委员 4. 商业部部长委员 5. 国土规划、城市化与建设部部长委员 6. 环保部部长委员 7. 工、矿业与能源部部长委员 8.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委员 9. 劳工与职业培训部部长委员 10.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秘书长委员 11.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秘书长秘书 在必要情况下,该委员会可以邀请理事会的某一位委员出席该委员会的各个会议.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会议按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秘书根据该委员会联合主席的指示邀请召开. 4.2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是负责经济特区运作的发展、管理、监督的单一窗口.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的任务是: 1. 负责在柬埔寨境内开发经济特区与政策、战略、计划的提呈及制定方针等各种事务中,作为政府的参谋. 2. 在委任经济特区行政相关工作原则与所有法规,组织特区单一窗口机制、管理特区运作的一般行政工作,调解偶然发生的纠纷和解散特区工作. 3. 履行向开发商提供税务与非税务的优惠,并对经济特区行政依现行法律与法规向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原则作指导. 4. 拟订劳工管理与劳工培训原则,环保、建筑工程、进出口、获得投资优惠和其他技术业务原则,包括与政府各部门、机构的联系工作提供便利,以保障经济特区工作能顺利和有效运作. 5. 对特区内的不正常活动进行检察. 6. 解决与特区开发商、投资商、工人、职员、顾主利益相关的一切要求及技术和各种法律、各种建议. 4.3 经济特区行政: 是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设立的单一窗口机制,以便长 驻在每个经济特区,其组织框架和工作制度如下: 1. 经济特区行政成员: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代表 主席 海关与货物税务总署代表 成员 柬埔寨进出口货物检查与伪假遏制局代表 成员 商业部代表 成员 劳工与职业培训部代表 成员 以上官员由各自部门、机构的委任并在该经济特区开始 运作时长驻该特区. 2. 经济特区行政工作的办公室设在经济特区中,是特区开发商的责任,并提供办公地方,使用物资、水、电和休息间,以及按实际条件提供各方面补贴等. 2. 上述各相关部门机构,必须授与自己的代表予足够的权力,按照区内各自职权,代表部门和机构完成任务. 3. 经济特区行政官员的薪金,必须在原单位领取. 4. 每个经济特区行政另设一个印章,专用于所有文件上的官方盖章,为经济特区行政事务服务. 经济特区行政的任务如下: (甲)按照各自的职权专业检查区内的货物,交通工具及该 地区各位行业人员.执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检查手续, 并与政府各职权专业部门机构共同协调特区的运作的 行政手续. (乙)依据规定原则对特区开发商与投资商在特区内的各种活动的工作实施作检查. (丙)对特区投资者投资注册的申请的检查,对提供优惠的检查,出具批文、许可证、执照的检查,以在特区现场给投资者作审决. (丁)在特区内按各自专业对工作活动作检查. (戊)与特区开发商合作,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已)快速和有效地协调各相关手续. (庚)向部门、管理机构、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作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地区活动报告. (辛)协调解决地区内投资者的各种与政府各个部门申请相 关的其它工作. 4.4 特区开发商: 特区开发商必须在柬埔寨王国现行法律下运作,进行营业活动开发特区的开发商有以下任务: (甲) 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和条件,以便开发地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领导特区活动的人力资源. (乙) 必须拥有土地和合法产权,以便设立特区. (丙) 在特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建电力系统,自来水系统、交通网络、电讯系统、保护系统和地区的环保综合管理、兴建仓库、火警消防站和地区内所需要的各种服务业建筑物. (丁) 向特区内的投资者租赁土地,提供各种服务,规定给特区内投资者提供的项目的租金和服务费,包括水费、电费、厂房、电讯系统、特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间,保安和服务于特区内投资者日常运作的措施. (戊) 组织值勤工作,并确保特区内24 小时的全日安全秩序. (己) 制定地区内与服务业务相关的各种法规,包括特区内部规章制度,特区内投资者的纪律总则和规定,得到在区内按规定原则,设定活动地点的营业生产、服务目标. (庚) 进行吸引投资者到特区内投资的宣传,并提供手续、法律程序以及投资者在自己的地区中的投资运作所应 得到的利益. (辛) 进行保护与维修各种基础设施,以确保质量和正规的 卫生条件,并对一切非正常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 承担违反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规定原则的责任. (壬) 按照指定的和向国家负责的税务职责,通过财经部指导的明确的会计帐,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作报告. (癸) 在特区内的运作中,与经济特区行政合作及提供各种补助,并与基层政权紧密联络,以便解决各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