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需征收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
5、《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号)
6、《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
二、项目审批依据
1、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新区二桥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潭发改投〔2016〕251号
2、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30304201600023号》
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桥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范围 西起:向家塘路以东,东至:芙蓉大道,北至:书院路,南至:湘江(具体以规划红线图及潭岳土征〔2016〕13号公告确立的范围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需征收房屋74户(公产1户、单位自管产5栋32户、私产41户),共计建筑面积:13109.05O,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面积:7164.85O,未经登记建筑面积:5944.2O,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5737.08O.
八、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依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的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装饰、装修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