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7 |
一、就业管理 就业促进和就业服务与管理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1)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1)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涉及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或费用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或收取押金在5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500元-7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涉及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或费用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或收取押金在5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7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