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7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29号) 9.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拒绝劳动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