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7 |
(3)受过处罚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押金,并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2)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细化标准: (1)套取培训补贴数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2)套取培训补贴数额3000元-6000元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培训补贴数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3)套取培训补贴数额6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并处套取培训补贴数额9至10倍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7.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