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17 |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学校出资建造,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儋州校区 以息代租 住房,以下均简称 公房 ;
(二)本办法所称的已出售公有住房,是指根据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均简称 房改房 ;
(三)本办法所称的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利用学校的土地,根据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规定,按 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 的办法共同兴建的住宅,以下均简称 集资房 . 第三条 住房分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海南大学住房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教工住宅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与服务由后勤集团负责,条件成熟后,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公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住房,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居住,住户个人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外借、赠予和改造等.未经学校房管部门同意,住户之间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租住公房的住户必须每2年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一定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租赁保证金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标准为:框架结构22元/平方米,混合结构20元/平方米,瓦、平房16元/平方米;
(二)租赁保证金归交纳人(承租人)所有,合同终止时,如承租人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的规定,一个月内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三)租赁保证金存入学校后勤集团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房的管理与维修;
第五条 公房房租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收取,公房的维修基金按公房房租的30 %提留,由后勤管理处审批使用,专用于公房室内部分的维修与维护.提留维修基金后剩余的房租作为管理费、职工住房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与维护费和公房公共维修基金等的使用.公房的租金标准和收缴方式如下:
(一)租金标准:海甸校区和城西校区按海口市规定的标准收取;
儋州校区按儋州市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收缴方式:委托银行从住户工资账户中扣缴或现金交缴.现金交缴房租时间定为每月1~10日. 第六条 居住公房的教职工,除了交缴房租外,还应按学校的规定交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交缴办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户教职工不能同时拥有本校两套住房,本校单职工结婚前各有一套公房,或一方有一套公房而另一方有一套集资房的,结婚后应将其中一套公房退还学校.但本校双职工一方在海甸校区或城西校区工作,而另一方在儋州校区工作,如学校房源允许,可给予分配. 第八条 单职工去世后,须在2个月内将公房退还学校.如其配偶暂无其他居所的,可申请暂住. 单职工离、退休后,如其配偶一方在海口市区已分有福利性住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须在2个月内退还学校. 第九条 因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除名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单职工,其租住的公房须在2个月内退还学校. 第十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必须将公房退还学校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房管部门同意,可暂住2个月,但须向校房管部门交缴房租、水电费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间住房1000元、二房一厅住房2000元、三房一厅以上住房3000元.住房按时退还,结清一切费用后,保证金悉数退还.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其配偶为本校职工且继续留校工作的,可保留其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