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17

如其配偶随其陪读或非本校职工的,必须预交留学期间的房租、水电费保证金,其标准按上述 第十条 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其配偶为本校职工且继续留校工作的,可保留其公房;

如其配偶随其陪读或非本校职工的,必须将公房退还学校. 第十二条 儋州校区的 以息代租 的住房属公房性质,原已办理 以息代租 住房的住户,符合继续居住条件的,按本人意愿可继续居住. 儋州校区 以息代租 的住户,如夫妻双方均已过世,学校在2个月内将该住户 以息代租 的本金退还其继承人,同时收回住房;

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被学校除名或已迁居海甸校区或城西校区的职工,学校在2个月内将 以息代租 的本金退还本人,同时收回住房. 儋州校区 以息代租 的住户退房,由户主所在单位(海南大学或热科院)负责退还本金,住房应先退回所在单位,再由学校房管部门与热科院房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公房的维修与维护

(一)房屋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由房管部门负责,其费用从公房房租中支付;

(二)房屋自用部分及其设施的维修与维护,入住前由房管部门负责一次性维修完好,入住后由住户负责.但属自然损坏的门窗、水电表、水电管网及厨房、卫生间渗漏等,由房管部门负责,费用从房租中支付.因住户装修或使用引起的损坏由住户负责. 第十四条 公房住户不得擅自装修住房,如个人要求进行装修,须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住户装修公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今后退还公房时,学校不给予任何补偿. 住户装修公房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 擅自拆除房屋的墙体、梁等承重部位,直接将砖墙或重质隔墙砌在楼板面上;

(二)改变卫生间、厨房的布局;

(三)将水管暗埋在墙或楼地板内;

(四)一楼住户拆除阳台拦板、开门洞,占用公共绿地建小庭院. 第十五条 因教职工个人装修房屋卫生间、厨房或室内水电线路而造成的楼板渗漏或电线路短路,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公房时,住户应当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住房.对 以息代租 公房的住户,学校将该住户 以息代租 的本金予以退还,不予补偿公房的装修费用. 第十七条 海甸校区教工区

60、

61、62号住宅楼 柴房 不随二层以上住房一同分配,不得将 柴房 用于居住用途.已随住房分配的柴房应退还学校并由后勤集团统一管理.

第三章 房改房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房改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已购买房改房的教职工,如再次申请参加集资房,经学校同意,省房改办批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原购房改房退还学校,学校将个人原交缴的房价款退还教职工,不另结算利息、房租、房屋折旧费、维修费及个人装修费. 第二十条 房改房按照《物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和交缴办法依照海南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集资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购买的集资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因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或除名等离开海南大学的集资房教职工,购房时间未满5年或在校工作时间不满8年的,必须将集资房退还学校,学校将原个人交纳的集资建房费用退还教职工,集资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不另结算利息、房租等费用. 属上级组织部门工作需要调动的,可不退房. 第二十三条 参加集资房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教职工,必须将银行贷款结清,方可调离学校. 第二十四条 集资房装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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