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7
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湖北省以及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新型城镇化转移人口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等.

二、分配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分年度确定供应总额,在供应范围内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定向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新型城镇化转移的农民人口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急需救助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面向市区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收入方面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是总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 1.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认定证明;

2.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应符合规定标准,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上浮20%;

3.个体工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注册资金应不超过25万元;

4.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住房方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1.夫妻双方离异,《法院判决书》明确了房产归属,但因原配偶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产;

2.夫妻双方离异,房产登记在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视同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该监护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在本市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房屋或在本市内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㈢车辆方面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价值须在10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已经报废的,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材料. ㈣征收补偿方面 1.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总金额须低于25万元(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市场房价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㈤社会保险方面 申请人须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 1.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应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告当月起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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